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99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10月4日、2007年5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 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撬门进入乐清市**镇**村**路**号**室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盗窃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摄像头及现金165元。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700元,被盗摄像头价值人民币80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转转APP交易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路面抓拍记录、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有盗窃前科及劣迹,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王乐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5.盗窃工具一套,暂存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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