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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4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7日早上,被告人谭某某来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大笨熊鞋厂门前路边,窃走被害人罗某某的车牌号为温岭57****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860元。被窃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来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中马路与联民东路之间巷子里,窃走被害人刘某某的车牌号为温岭18****的红色金箭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1580元。被窃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2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来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振联路银招鞋业附近,窃走被害人陆某某安装在绿嘉电动自行车上的号码为温岭30****的车牌。被窃车牌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11时许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中马路城北奈足鞋厂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宏斌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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