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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号。因盗窃,于2002年10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3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于2011年8月24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6 年12 月31 日被海口市公安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路过海口市秀英区秀英港滨海西路**号铺面时,趁铺面内没人,便进入该铺面,将铺面内放在铺面桌子上的一部手机偷走。其逃离铺面时,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并喊叫追赶,谭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路人抓获交民警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67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等;2.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等;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 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啸

检察官助理:邢程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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