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坪山区友利通科技园门口,盗得被害人冯某某停放该处的黑色艾玛牌电动车一辆(因实物无法估价);
2、2019年8月4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坪山区豪恩声学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的路边,盗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该处的银玫瑰金色电动车一辆(因实物无法估价);
3、2019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坪山区龙田街道兰景北路6号洲明科技园南门西侧,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该处的金色骏马牌电动车一辆(因实物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形成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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