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7时许,刚入职深圳市龙华区**的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楼**房的公司宿舍,趁室友在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甲放于枕边的蓝色VIVO 93 手机一部,随后携带行李迅速逃离现场。同年5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同日决定对谭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同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网吧上网期间,见被害人李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遂趁其熟睡之机,盗走其放于电脑桌上黑色小米3手机一部,随后携带手机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谭某某再次前往上述网吧,在网吧内被抓获归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日决定对谭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同年12月10日4时许,时任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的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街道**号**房的公司宿舍,趁室友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机,盗走其放于床头的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97.08元)及现金人民币170元,随后携带行李逃离现场。同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福永**区**电子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检查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复制件制作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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