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路,在深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实施盗窃行为,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一楼大厅大堂吧,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收银台储物格内的一部华为手机(华为Nova5 Pro 8G+128G 亮黑色,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1.55元)盗走,后变卖牟利。
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大厦B座**号数码店,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庄某某放在茶桌上一部苹果手机(iphone7 plus 128GB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2.16元)盗走,后变卖牟利。
2019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发票、商品标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视频信息研判通报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谭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其累犯、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量刑判处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