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1983年因盗窃被五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因盗窃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1年因盗窃被宜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5年因盗窃被五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5年因盗窃被枝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因盗窃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事先踩点谋划,在野三关集镇雇佣张某某驾驶鄂Q*****号牌蓝色厢式货车,于2020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在巴东县水布垭镇黑沙井村十八组村民陈某甲房屋旁的牛圈内,盗窃两头黄牛。运至宜昌市夷陵区郊区一屠宰场,非法获利14000元。经认定,被盗的两头黄牛价值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逮捕证、价格认定协助书、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2020)58号价格认定书、通知书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五峰县采花司法所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资料、身份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邓某甲、邓某乙、任某某、黄某某、唐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累犯,其自首并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在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清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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