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2001********,侗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伙同杨某甲(14岁,另案处理)、张某某(14岁,另案处理)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市场**楼被害人杨某乙家中,发现房门未关实,溜门入室,由杨某甲与张某某负责放哨,盗窃杨某乙母亲江某某衣服外套口袋里现金人民币480元。谭某某分得赃款29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5月3日,同案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告人谭某某取得了杨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杨某乙的谅解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甲)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祖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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