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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9********,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路交汇处西南角马路边,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台铃电动车车钥匙未拔,遂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11元。

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自谭某某处扣押了黑色台铃电动车一辆,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岳价认定(2020)01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6.作案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莉

检察官助理熊晨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858**** 

4.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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