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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6********,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路**号**栋**房。因诈骗,1996年被送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2001年4月被送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4月被送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2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路立交桥北凯通营销中心PH女装店,趁被害人黄某某在店面进门口试衣之际,将黄某某放在货柜上的黑色单肩包盗走,随后逃离现场。事后谭某某将包内的一台金色“OPPO”牌型号为R7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元)和一台“苹果”牌型号为6S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6元)取出,把黑色单肩包连同包内的银行卡扔掉。随后谭某某将被盗的两台手机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3月12日21时间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丽臣小区11栋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谭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500元,黄某某出具了对谭某某盗窃行为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谭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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