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5********,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到晋江市**镇**城**栋**室,使用一根撬棍将该户第一道打开欲入户实施盗窃,因该户有第二道房门未能得逞。
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到晋江市**镇**城**栋**室,使用一根撬棍入户盗走被害人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本案第一起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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