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福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重庆市**区**镇**村***号,住福鼎市***开发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至21日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二次在本市**开发区**路**号“**超市”内,趁该店经营者吴某某不注意之机,共盗窃6瓶红牛饮料、2袋冷冻水饺、1箱康师傅方便面,用于个人食用。
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谭某某趁其在福建***有限公司磨皮生产线上班之机,盗窃***机械有限公司放置在福建***有限公司湿法车间内的2台恒威牌减速机,并藏匿于公司后门草地。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台恒威牌减速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同日,民警在福建鼎***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并根据其供述从该公司后门草地处查扣被盗的2台恒威牌减速机,于2020年1月2日将减速机发还***机械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扣押的2台恒威牌减速机的照片;
2.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信息、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李某乙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
6.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鼎价认定[202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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