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385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20年6月13日,因盗窃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9月,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系无业人员。2020年11月15日13时许,谭某某行至珠晖区衡州农批大市场被害人陈某某开设的“****”门店,趁陈某某外出打水,店内无人之时,潜入店内,秘密窃取陈某某一挎包后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谭某某清点了挎包内的财物,有2600余元现金及一台红米手机。因担心被发现,谭某某将现金拿出放到身上,将手机及挎包丢弃在市场内。14时许,陈某某发现挎包被盗遂报警,后根据监控信息将挎包及手机找回。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933元。次日2时许,公安机关将谭某某抓获归案,从谭某某处查扣的2652.8元现金已发还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谭某某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文
检察官助理:张波
2021年2月26日
附:
1.谭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