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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住鞍山市铁西区**园**栋**单元**层**,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9时许,驾驶摩托车载乘胡友谊行驶至铁西区七层楼交通岗时,胡友谊与王某某因行车让路问题发生矛盾,后胡友谊与王某某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王某某手机不慎掉落地上。谭某某趁王某某不备时将王某某遗落在地上的手机偷走。

2020年6月24日经鞍山市铁西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被盗黑色苹果11手机价格合计人民币412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随案移送清单;

3.证人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民

检察官助理:尚德晋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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