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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5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阿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2017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黄某某(另处理)在我市**镇**村***街**巷**号对开路边,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建豪牌125T-14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0元)。

同年4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陈  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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