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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路**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高州市**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高州市****中心进行网上挂牌竞买得位于高州市**街道办**村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

2019年10月20日开始,高州市****有限公司聘请挖掘机开始对上述土地进行施工作业,准备基建进行项目投产。被告人谭某某以对征地补偿款有异议,不同意政府征收为由,从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6月11日,多次、持续阻挠施工,导致高州市****有限公司的生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项目建设受阻逾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鉴定,高州市****有限公司被阻拦施工造成租用挖掘机工时费损失合计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媛

2020年10月16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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