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2019年9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4********,壮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5********,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2016年8月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光永,为被告人莫某甲辩护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莫某甲、莫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14日, 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莫某甲、莫某乙在贺州市八步区“**”酒店,用手机在百度贴吧发购买游戏账号贴,引导被害人在自己设立的“5173”平台进行交易,用更换QQ来冒充“5173”平台的客服,以缴纳保证金等为由通过微信二维码、微信红包等收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用于挥霍。
1、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八步区“**”酒店用QQ号243864****骗取了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500元。
2、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八步区“**酒店”用QQ号128615****、313855****骗取了被害人宋某甲人民币6499元。
3、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八步区“**酒店”用QQ号52969****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963.98元。
4、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莫某甲在八步区“**酒店”用QQ号184429****、52969****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100元。
5、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韦某某、莫某乙在八步区“**酒店”用QQ337979****、341503****号骗取了被害人宋某乙人民币7469.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莫某甲、莫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莫某甲、莫某乙积极实施犯罪,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甲家属代退出非法获利3100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乙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乙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莫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永卿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莫某甲、莫某乙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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