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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住宜州**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2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镇**村**屯**号,住宜州**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2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住宜州**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1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住宜州**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罗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告人谭某甲、罗某某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合谋共同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92号汽油获取非法利益,雇请被告人李某某和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销售汽油,被告人谢某某帮管理销售汽油的账目及油款。谭某甲和罗某某负责购进汽油和对外拉客户前来加油,李某某、周某某负责利用私自改装的简易加油车在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 “世外桃源”农家乐附近一空地设置的非法销售点以及通过流动加油车,将汽油销售给前来加油的车辆,并利用微信收款二维码或现金方式****,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油款交给罗星或****,由谢某某对账目进行统一管理及结算。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周某某、李某某销售汽油收取油款共计1393700元,其中李某某销售汽油收取的油款为195303元。

2.2019年6月初至2019年7月底期间,被告人谭某甲、韦某某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合谋共同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95号汽油获取非法利益,由韦某某负责出资并联系客源,谭某甲负责驾驶经过私自改装的面包车非法购进大量的95号汽油,后在宜州城区私设流动汽油加油点,将非法购进的汽油销售给前来加油的车辆,所得利润平分。在此期间,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出资共计58868元给谭桂波共同非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罗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罗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韦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万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838****。

2.案卷材料6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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