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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兰某甲,绰号阿波,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老外,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81199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小鸡,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谭某甲、覃某某、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兰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兰某甲、谭某甲、覃某某、黄某、兰某乙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多起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参与实施一起犯罪案件。

1.2018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兰某甲、覃某某、黄某、兰某乙四人在宜州**镇**路**巷**内吃宵夜时,不满邻桌的被害人韦某甲、彭某某、韦某乙等人大声催促店家,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兰某甲、覃某某、黄某、兰某乙四人对被害人韦某甲、彭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打伤彭某某的左脸和额头,兰某甲持一把牛角刀捅伤韦某甲的臀部,造成被害人韦某甲轻微伤。

2.2019年3月4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兰某甲、兰某乙、谭某乙(另案处理)、“华仔”(另案处理)、“小龙”(另案处理)等人在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汽车总站二楼“英皇KTV”618号包厢内喝酒,因不满服务员打烊催促其离开,谭某甲首先摔坏“英皇KTV”618厢内酒杯、听装啤酒,打砸点歌器、话筒等物品,兰某甲、兰某乙等人跟风打砸包厢内物品,谭某甲等人出到大厅后,又将招财猫、发财树等物品砸碎并威胁服务人员,造成包厢内酒杯、烟灰缸、点歌器、话筒等物品损坏,物品损失价值为2701元。

3.2019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宜州区庆远镇钱柜酒吧楼下门口与韦某丙(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叫覃某某召集人来帮忙防备打架,被告人覃某某又召集被告人宋某某、谭某甲、兰某甲、黄某等人聚集钱柜酒吧楼下。韦某丙则电话通知韦某丁(另案处理,已判刑)、廖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钱柜楼下准备打架。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覃某某、谭某甲、兰某甲、黄某等人来到钱柜酒吧楼下后,何某甲示意与其发生纠纷的人是韦某丙,宋某某随即冲上前殴打韦某丙,何某甲、覃某某、谭某甲、兰某甲、黄某等人随后与廖某、张某某、韦某丁等人互殴。互殴过程中韦某丁用甩棍殴打宋某某,张某某持刀捅伤宋某某左背部、谭某甲左腰部,致使宋某某人体损伤达轻伤二级,谭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外兰某甲、覃某某、兰某乙还实施一起违法案件。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兰某乙接到“莫哥”(另案处理)电话称在宜州区庆远镇TATA酒吧有事,兰某乙到酒吧后发现“莫哥”与他人发生纠纷,为防备打架,兰某乙用电话召集兰某甲、覃某某、谭某丙(另案处理)前来帮忙。之后“莫哥”被他人拦截殴打时,兰某乙、兰某甲、覃某某、谭某丙持刀冲向殴打“莫哥”的人员,对方人员见状立即逃跑,四人未能实施殴打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谭某甲、覃某某、黄某等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在被告人覃某某的召集下,被告人兰某甲、谭某甲、黄某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兰某甲、谭某甲、覃某某、黄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兰某乙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甲召集人员实施斗殴犯罪行为,宋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积极参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永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谭某甲、覃某某、黄某、兰某乙、何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公安局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监控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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