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谭某某经老乡介绍在肥西县上派镇等地参加传销活动。该传销团伙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谎称是国家扶植政策,由当地政府提供平台,引进民间闲散资金的项目,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虚拟的股份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阶制”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人员购买股份数量作为晋升层级标准,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投入资金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人员,上线人员层层瓜分下线人员缴纳的费用,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谭某某于2015年12月份达到老总级别,其发展下线层级超过三级、人员超过三十人。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蒋某某、过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传销网络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阶制”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投入资金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人员,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本院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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