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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4********,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8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8至同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2日至同年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创建**科技有限公司、后又在广东深圳市创立**公司深圳**公司。阚某某以上述两公司为掩护,纠集多人,歪曲国家政策,以发展新经济模式、搞第四方支付为名,依托专门用于传销活动的“**宝”APP系统平台,收取入会费,并以设置推荐奖励、层级奖励、消费返利等为诱饵,发展下线吸引会员,至案发会员总人数为36629人。2018年,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上线黄某某(在逃)的推荐下,通过交纳690元会员费,注册成为**的联盟商家会员。其加入**后,通过推荐熟人、面对面授课、建立微信学习群等方式积极发展了湖南怀化区域和广东东莞区域两条线的下线会员。并在早期直接将收取其下线会员的注册充值的资金转账给公司法人阚某某,后期通过曾某某(在逃)、黄某某、叶某某(在逃)等人账号进行充值、提现、升级。谭某某下线层级有22层,下线总人数经核实身份信息的有174人。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及同案人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检查笔录;

5.**宝平台会员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宝”手机APP为依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春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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