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住利川市**小区**号“**足浴”二楼,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利川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10月至案发,在本市**街道办事处**小区经营“**足浴”,先后招募多名卖淫人员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同时谭某某通过联系多家酒店、宾馆及个人,接送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谭某某则根据不同的性交易价格抽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袁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詹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谭某某等人指认现场照片;4.重庆市**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张某某、刘某乙、詹某某与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转账记录、詹某某与刘某乙的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招募多名卖淫人员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涛
检察官助理:谭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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