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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88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中共党员,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东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东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成立,主要经营保安员的劳务派遣。2015年开始,被告人谭某某担任**公司的财务,主要负责收取被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用。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被派遣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等十八间公司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劳务费用1276538元存进自己的个人账号(广发银行,账户:62256806210********)内进行挥霍。当**公司发现谭某某每月应收费用与实收费用对不上时,谭某某多次以暂时收不到费用或被派遣保安的公司没有钱等理由隐瞒实情。2018年10月22日,谭某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潜逃,同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国财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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