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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43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在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担任广州**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其负责处理公司日常运作(包括保管**公司印章、证照、税控盘、公司对公账户网银U盾等)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公司开支、虚构报销办公用品项目、虚构项目备用金等方式,侵占广州**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177,855.5元。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在本市白云区**路**居**街**号**房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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