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家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谭某某到郴州市北湖区**物流园的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任公司销售业务员,主要负责公司公司粮油等产品在宜章、安仁和郴州市内部分地方销售、推广及向客户催收货款。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收取众多客户的货款不上交公司,而是用于网上购买彩票和归还个人欠款,累计侵占公司货款217309元钱。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账目清单、劳动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凡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许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春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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