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住四川省成都市**街**栋**。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27日被四川省高县公安局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戒毒。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北岸分局刑事拘留,因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认为无法排除是否有******感染,暂不予收押,于2020年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北岸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2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北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北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得知被害人柳某某要购买额温枪后,因缺钱花便欺骗被害人柳某某说自己手上有货有地方购买额温枪。被告人谭某某在网上得知额温枪系疫情时期的医疗用品,市面很少、很抢手,且价格也一直在上涨,在被害人柳某某急需情况下,被告人谭某某向被害人柳某某虚构有三千把额温枪现货货源及一千把已经亲自收购好、存放在仓库的额温枪散货,又骗说支付定金的第二天就可以发货,骗得被害人柳某某的信任。被害人柳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23日时及2020年2月12日0时分两笔以每支31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谭某某支付了三千把额温枪共人民币100000元的定金。被告人谭某某收到被害人柳某某的定金后,于2020年2月12日0时起开始将其中的80000多元用于打赏网上抖音主播,17000多元用于手机网络游戏充值,500元用于购买冰毒自己吸食等挥霍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谭某某手机一部;
2、书证:被害人柳某某向被告人谭某某转账记录、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柳某某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屿区法院
检察员:翁三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壹册、光盘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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