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区**镇**村**屯**号,2020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谭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孔某某,后双方确定为情侣关系并互加微信。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利用“苏某某”(微信号hms*****)和“苏某某”助理“彤彤”的虚假身份(微信号SY******),虚构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楼盘投资、住院治病等各种事实,骗取被害人孔某某共计人民币255051元。
2020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广州市**村**后街**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亚军
检察官助理:冯国海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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