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99********,汉族,高中文化,籍贯:辽宁省葫芦岛市**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邱某某的宝马525汽车顶账再给她买一辆新的宝马X4汽车为由,将邱某某的车牌号为吉G*****的宝马汽车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宝马汽车价值人民币162960元。

2020年3月14日至3月24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谎称已经为邱某某垫付购买新车款后,编造各种理由向邱某某借款,继而骗取邱某某23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魏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