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谭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一份假的汽车抵押合同,以被告人谭某甲向开平市长沙**汽车租赁服务部租来的一辆号牌为J*****的日产牌小汽车诈骗被害人谭某乙5900元。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平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练某甲、练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5.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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