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9********,辽宁省台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镇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谭某某在为吉林省洮南市**镇农民刘某乙等农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以暂时借款为由,用转账等方式一共转走刘某乙等29户农民贷款901,200.00元,用于偿还本人的欠款及自己经营的合作社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甲、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等29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宏颖
2019年9月29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于吉林省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