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4********,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栋**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害人胡某某委托梁某某出售商品房。2017年4月份,杨某某看中该套商品房,梁某某经胡某某同意就与杨某某签订合同将房产售卖。梁某某与被告人谭某某合谋,谎称杨某某不要这套房子,并由谭某某假扮客人与胡某某再次签订该房的买卖合同,当杨某某交完房款(包括定金4500元、房款首期305000元、尾款580000元),梁某某将其中280000谎称为谭某某所付房款首期转给胡某某,然后在胡某某追问尾款时,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划款50000元、2018年9月29日划款32000元给胡某某,其余房款均被梁某某、谭某某骗走,共52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梁某某假冒房屋买家,骗取被害人527500万元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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