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464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20405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在药房从事慈善专员工作期间结识白血病患者杨某某、陆某某。2018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谎称父亲生病做手术急需用钱,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4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药品紧俏可以帮助购买,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76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户名:陆某某)证实,被害人陆某某分别于2018年3月10日、3月14日向被告人谭某某转账22000元、20000元。
2.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户名: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以帮助购买药品为由,先后于2019年5月24日、11月20日收取被害人杨某某转账28500元、9100元。
3.银行转账业务回执以及被害人杨某某、陆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家属已于2020年8月3日退还全部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杨某某、陆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庄某某、鲁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事实。
5.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及到案情况。
6.被告人谭某某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波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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