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421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家住重庆市**区**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谭某甲在网上冒充贷款公司,虚构可以贷款给被害人的事实,以贷款需要先缴纳“包装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身在义乌市的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共计79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20年5月8日,民警电话告知被告人谭某甲来当地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告人到达派出所之后,民警对其进一步传唤,并从其身上扣押作案用手机一只。现被告人谭某甲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手机勘验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网络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小冰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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