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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35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路**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19日至7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6月5日至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向被害人武某某谎称可以为武某某之子办理陈经纶中学的转学手续,并以缴纳学杂费、保证金、运作费等为由,以转账、现金等方式多次骗取武某某人民币共计45444元。

同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谎称自己是保利置业(北京)公司的副总经理,编造可以为何某某办理保利集团入职手续等理由,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保利大厦等地,多次骗取何某某人民币共计189780元。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武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杜兴府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换押证、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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