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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谭某甲(化名谭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31日至2月28日、自2019年3月28日至4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6日至6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谭某甲化名谭某乙,虚构自己**电视台工作人员的身份,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本市海淀区**大厦以帮助被害人梁某某(女,52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其民事案件发回重审为由,收取梁某某人民币50万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还。被告人谭某甲2019年9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鉴定意见;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孟瑶

代理检察员:李爽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检察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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