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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其“慢性病持卡人”的身份,在奉节县渝东骨科医院通过医保基金报销开药满足其自身用药量的情况下,通过向万州区三峡医院医生隐瞒自身已经开药的事实再次重复开药,并利用医保基金报销人民币11671.37元。事后,谭某某将购买的药品卖给谢某某(已判决)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余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奉节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三峡中心医院费用清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就诊费用结算表、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居民医保个人信息表、居民个人信息综合表、《奉节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函》、《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代某某、肖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资金人民币11671.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冉镇荣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9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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