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1********,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街**号,工作单位无。于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下旬,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被害人于某某通过网络方式参加位于北京市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一级建造师证学习班,该学习班班主任谭某某为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在明知无法实现考试包过的情况下,仍以考试包过的名义向于某某收取包过费用14000元,并承诺在考试不过时可以退还该14000元,后谭某某将该14000元钱用于购买彩票和交付房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支付宝截图、微信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实事,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符合网络诈骗构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鑫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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