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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4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址:丰顺县**镇**村**。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年底,被告人谭某甲伙同谭某乙(已故)利用林某某的身份信息套用李某某头像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林某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到丰顺县黄金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用于领取社保基金的存折,随后向社保部门申领农村社保,社保部门于2011年2月份开始发放社保金,谭某甲不定时先后分七次凑整数取出社保金,至2018年11月份止共取出15700元人民币,其中谭某乙分得2500元,谭某甲分得13200元。谭某甲到案后积极退回犯罪所得1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骆某某等人的证言;3、林某某的身份证、存折;4、林某某社保账号资料及银行交易流水;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法骗取社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友萍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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