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74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62********,汉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9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已婚)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清新公园等地,以相亲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新(85岁)、黄某祥(71岁)、何某业(89岁)的钱财、物品。
1.2016年5月19日,被害人梁某新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公园附近,通过别人介绍相亲认识了谭某某,后被谭某某骗走了现金3200元。
2.2018年3月9日,被害人黄某祥通过别人介绍相亲认识了谭某某,后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石场路附近被谭某某骗走了现金184元及一台价值人民币2053.21元的飞利浦液晶电视机。
3.2018年3月22日,被害人何某业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龙泉花园3号705号家里,通过别人介绍相亲认识了谭某某,后被谭某某骗走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一条金手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锋、许某亮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新、黄某祥、何某业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本人已婚的事实,假借谈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奕健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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