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和10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承接装修工程的事实,谎称帮客户购买电视机,以让被害人代为刷信用卡垫付购机款、等其工程结算后归还钱款为由,骗取在广州市海珠区国美电器宝岗大道店工作的被害人黄某某代其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31039元购得电视机2台,随后其将2台电视机低价变卖,并将所得钱款据为己有、花费殆尽。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谭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承接装修工程的事实,以借款为名,以被害人代为刷卡消费和直接转账的方式,诈骗在广州市海珠区国美电器宝岗大道店工作的被害人蒲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30382元。被告人谭某某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日常开销、花费殆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谭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在广州市海珠区国美电器宝业路店工作的被害人陈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谭某某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日常开销、花费殆尽。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园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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