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通过秦某甲(另案处理)与受害人卢某甲及其家属联系,以能帮卢某甲找关系为其哥哥卢某乙减刑需要钱打点为由,先后骗走了卢某甲人民币8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帐、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卢某甲、黄某某陈述,证人卢某丙、卢某乙、卢某丁、卢某戊、秦某乙、徐某某、秦某甲证言,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有珍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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