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69********,壮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市**镇**村**屯**号,现住**市**镇**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被害人郭某某、秦某某二人到其家(**市**镇**商贸城)玩耍之机,以种植药材赚钱为由,哄骗两人合伙投资种植,因双方之前在桂林市**市场做果苗生意有过成功的合作并相互信任,因此,双方达成了口头合伙出资种植药材协议,之后双方都是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2017年6月,谭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告知郭某某、秦某某二人其在蒙山县**镇**村已租到土地,为取得二人的信任谭某某在其朋友圈的微信中找来一些挖地、烧山、种植药材苗、打井、购买化肥等照片转发给二人看,并告知已种下药苗。2017年8月,谭某某编造交地租、购买抽水泵、肥料、药水、付人工费等各种理由向二人要投资款。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间,郭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支付到谭某某微信名“****”的户头投资款48605元,秦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支付给谭某某的投资款26150元,两人共被骗投资74755元。期间,郭某某、秦某某二人提出到种植药材的地方看,谭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8月,郭某某、秦某某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荔浦市**镇**路**小区附近将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一份、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3、证人覃某某的证词;4、被害人郭某某、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投资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世荣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一百五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