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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0********,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鹤城区**路**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6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7月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跑黑的的时候,认识了乘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并互加了微信。被告人谭某某为筹集网络赌博赌资,先是虚构理由向刘某某小额借款,后为了诈骗更多财物,被告人谭某某虚构战友是交通局杨主任的事实,以办理网约车资格证需要办理费、考试费等费用为由,多次欺骗刘某某转账至杨主任微信(实为被告人谭某某另一微信)。截至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共计诈骗刘某某73000余元,被告人谭某某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7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73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文卿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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