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谭磊,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7********,回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新疆昌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新疆昌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谭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磊,听取了被告人谭磊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谭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谭磊以可帮助办理500万元银行无抵押贷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向某某现金人民币320700元,后将骗取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2016年4月,被告人谭磊以可帮助将查扣车辆要回为由,骗取被害人拜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后将骗取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3.2017年8月,被告人谭磊以可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后将骗取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谭磊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369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磊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磊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磊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2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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