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1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谭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可以为别人介绍工作的信息,被害人陈某某看到这条信息后就主动联系谭某某,谭某某谎称可以为其介绍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管理所工作,但需要陈某某交纳4200元人民币的介绍费,随后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谭某某转了4200元人民币,谭某某收到钱后承诺陈某某5月22日便可以去**管理所上班,还推送了其本人所使用的一个昵称为“小鱼”的微信(微信号wufoye95)给陈某某谎称该微信是其老表,入职手续均由其老表办理。后陈某某发现无法到**管理所上班后联系谭某某要求退钱,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陈某某的微信拉黑。被害人曾某某听陈某某说谭某某能介绍工作,于是主动联系谭某某,谭某某同样以介绍工作交纳介绍费为由骗取曾某某5000元人民币。陈某某、曾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7月2日将谭某某抓获归案。谭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于2019年7月1日退还了2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3.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涉案物证现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上川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