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乡**街**号,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虚构其叔叔可帮忙购买武汉市江夏区宁港宅基地用以建造私房等待拆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向其支付购买宅基地费用5万元、办事打点费用2万元、建房费用16.5万元,为骗取陈某甲信任,被告人谭某某还带领陈某甲来到宁港一处在建房屋处,谎称系为陈某甲所建,后又虚构其叔叔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陈某甲人民币6万元,以上共计骗取人民币29.5万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谭某某以上述相同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购买宅基地费用、办证费7.1万元、建房费2.5万元,以上共计骗取人民币9.6万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虚构其叔叔可帮忙购买法院拍卖房的事实,并伪造一份武汉市江夏区**小区**宿舍**单元**室定房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向其支付定房款15万元、后又以办证过户、请客送礼为由,骗取王某乙5.5万元,2020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以该房可以转卖,但需结清房款为由,骗取王某甲房款13万元,以上共计骗取人民币33.5万元。

2020年7月1日,经被害人陈某甲通知,公安机关前往被告人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纸坊街宁港垃圾中转站附近两栋新建的三层楼私房、江夏区**小区**宿舍**单元**室室内情况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纸坊街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存根、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某某甲转账电子回单、某某乙交易明细证明、定房合同、定金收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条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某某丙、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某甲、王某乙的陈述;5.被害人陈某甲、王某乙某某乙个人信息截图、某某乙聊天记录截图、某某甲、某某乙、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7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顺祥

检察官助理:王寒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