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三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5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涟源市人民政府在涟源市**办事处**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征收了涟源市**办事处***社区的土地。在依法征收土地及进行拆迁人口安置过程中,依照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按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安置补偿,补偿款的金额为9.9万元;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安置补偿,补偿款的金额为14.4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的儿媳梁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涟源市***镇,本应按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安置补偿。为了骗取人口安置补偿款,被告人谭某某花钱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市场外面找了一名制作假证的陌生男子伪造了一份其儿媳梁某某的户籍资料,后将该伪造的户籍等资料提交给涟源市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并将其儿媳梁某某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申报,骗得人口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将4.5万元的赃款主动退还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领据、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退赃笔录;3.证人梁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周明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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