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为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大安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冯某某介绍认识邓某某。谭某某谎称自己名叫“李娟”,已经离异,并以与邓某某结婚为由骗取邓某某的信任。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1日的11天期间内,被告人谭某某以索要见面礼红包、上门红包、哄骗邓某某购买黄金首饰等方式,骗得邓某某人民币及黄金饰品共计28092.99元(其中1608元付给谢某某,已追缴退回给邓某某)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谭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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