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公司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一个叫“林某某”女子给被害人王某甲当女朋友,并让被害人王某甲通过电话、微信和“林某某”联系。被害人王某甲与“林某某”谈恋爱后多次提出要见面,都被谭某某和“林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见过面。在这期间,谭某某和“林某某”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王某甲拿钱,被害人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支付宝银行转账支付、电话充值等方式,被谭某某骗了110677.87元。直到2018年11月29日,被害人王某甲才发现被谭某某人骗了,“林某某”这人不存在。
22017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害人王某乙也被谭某某以同样方式共诈骗走35874.19元。
32016年5月份至2016年9月份期间,被害人黄某某也被谭某某以同样方式共诈骗走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
3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
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微信交易流水汇总表;
5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替谭某某手机充话费的单据证明;
6被害人王某乙支付宝转账记录;
7被告人谭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流水;
8抓获经过说明;
9扣押物品清单;
10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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