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谭某某(聋哑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7********,汉族,高中文化,南昌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界首镇**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在上海市古齐意大利餐厅上班期间,为了获取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虚构投资手机通讯会员可以返利、给手机买保险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高某某、蔡某某(均是聋哑人)的信任,分别骗得人民币173649元、94000元、5000元、1700元,共计人民币274349元。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底,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在上海的一家手机店上班,能买到低于市场价的便宜手机,被害人黄某某遂向被告人谭某某预定了一部苹果手机。之后,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该苹果手机到达深圳,以前往深圳需要路费、拿手机需要押金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黄某某共骗取了人民币10000余元。同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谭某某虚构了“该手机被盗保险会员并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多次购买手机被盗保险进行投资,骗得投资款6万余元。在被害人黄某某多次催要投资款后,被告人谭某某又以领取投资回报款需要缴纳会员费、加速费、风险保证金等理由继续多次诈骗被害人黄某某10万余元。被告人谭泽华上述共计骗得人民币173649元。
2.2019年5月9日至12日,被告人谭某某谎称其投资需要用钱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杨某某骗取了人民币92000元。另外,被告人谭某某还虚构其母亲过生日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骗取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3月26日至4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虚构投资“手机通讯团队申请会员可以返利”的事实,先后共向被害人高某某骗取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3月17日至5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虚构投资“手机通讯团队申请会员可以返利”的事实,先后共向被害人蔡某某骗取人民币1700元。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苹果手机一部;
2.书证: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福安支行、上海银行虹梅路支行等出具的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手语翻译教师单位工作证明等;
3.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高某某、蔡某某陈述;
4.证人郑某某证言;
5.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
6.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谭某某、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达人民币2743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是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幼清
检察官助理 王 震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554页、检察卷1册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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